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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信息保密——亟需重视的供用电合同附随义务
发布日期:2017/9/8   点击次数:521

安徽·国网安庆供电公司  荣  成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媒体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某知名媒体记者在某地区深入调查采访中发现,在力量天平的失守下,隐私沦陷,几乎人人“裸奔”,“泄密”渠道多、范围广,已成利益链。针对日益猖獗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我国多次开展大规模集中行动进行严厉打击,全力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障工作。

1  案例简介

基层电网经营企业在供电服务工程中,掌握着大量公民及企业用电客户信息。近日在处理一起营销日常事务时笔者更加深刻认识到,作为事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能源安全的国有骨干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用电客户信息保密工作,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015年6月,我国南方某地某社区因房屋租赁同某服饰公司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原被告双方诉讼焦点之一为社区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服饰公司正常经营,社区的委托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诉讼举证阶段,提交律师调查函等文书,要求供电公司提供服饰公司近3年每月用电量。

供电公司召集法律和营销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不宜提供用电量给用电客户对方诉讼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作为法庭呈堂证据,遂拒绝了律师的收集证据请求。同时告知社区及该律师,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供电公司调查收集该证据。

2  案例评析与启示

在上述案例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如《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笔者认为,律师民事调查取证权虽是相对独立于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源于当事人委托授权,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下尚不具有像“司法权”那样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被调查取证人依法定理由是有权拒绝的。

而作为供电人,依据《合同法》原则精神,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供电方必须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电量等客户信息是不得随意提供给任何第三人的,否则供电人将有可能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实际上就是关于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其中的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本案律师欲调查的事实是用电客户的用电量数额,这类证据是基层供电企业在从事电力供应过程中必须获取的客户信息,是电力贸易结算的需要,同时,应当意识到,用电量是客户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其变化状况往往反映用电客户的发展情况,出于市场竞争等原因,该类数据往往也是用电客户希望供电企业为其保密的。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规则”,也是市场经济及市场交易的重要基石,其提示基层供电企业在从事电力经营活动中,应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以善意的方式忠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将用电量等客户信息提供给用电人对方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使其在民事诉讼中对抗用电客户诉讼理由或主张,这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供电公司拒绝律师的取证是有法律理由的,假若本案供电公司将客户用电量等信息提供给律师,将可能面对一系列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用电人一则有可能拒付电费,二则有可能以供电人保密义务不履行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供电公司将陷入尴尬被动境地。

值得基层供电企业重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就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实行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自然人及其单位均有可能面临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

这起事件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基层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客户信息及商业秘密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人员保密教育,增强全员法治意识。健全完善用电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对业扩报装、变更用电、抄表核算收费等营销业务中各个环节产生的客户信息严格控制管理、规范保存使用。

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调取相关客户信息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执法文书,建立客户信息提供内部审查审批制度,确保企业行为合规合法。通过建立用电客户信息常态化保护机制及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遏止企业员工利用岗位之便,擅自不正当使用用电客户信息的行为,超前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发生。

同时,该起事件再一次提示基层供电企业,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升,基层供电企业必须更加坚定地坚持依法治企,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科学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