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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电网公司不得控股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可以参股。增量配电区域内包含少量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用户,其运营主体可由各地自行确定国有控股或社会资本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