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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办法、配电网放开管理办法解读(一)
发布日期:2018/9/20   点击次数:390

来源:能源观察

 

两则文件是新一轮电改进程中的重要催化剂,为售电、配网改革制定游戏规则。重点回答了电网企业是否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发()售一体售电模式是否可行、如何界定增量配网、发电企业是否可以建专线等核心问题。

目前,在中央决策层、中央督查组等力量自上而下强力推进下,电改试点(全国20个省区)正在全面铺开,两个配套文件的下发使改革试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标志改革进入政策落地的第二阶段。


>>>> 一、电网企业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

售电和配网是本轮改革的两大红利,国家在政策层面为配、售电服务商设置了相对较低的准入条件和程准入序。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400余家售电公司注册成立。

在准入条件上,只要符合资产规模、人员、场地设备、信用等级等要求,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要求,通过当地电力交易机构及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即可完成注册。

国家鼓励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售电业务,拥有配网资产的产业园区等主体亦可以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目前售电公司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的商业模式,除代理电量买卖外,还可以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不可忽视的是,本次配套文件再次明确“电网企业也可以成立售电公司”,其竞争性售电业务,也将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可以预见,电网所属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第三方独立售电公司将在同一市场竞争,基于电网企业多年电力市场运营经验、人才储备和大量数据支撑,电网所属售电企业将成为某个区域的龙头。


>>>> 二、发(配)售一体模式获得政策许可

对于配售一体、发配售一体的售电模式,行业内一直有不同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尤其是发配售一体形成新的“小垄断”,与放开两头、关注中间的思路不符合;支持者认为,在电力市场培育阶段,应该允许不同经营方式的主体存在,以激活电力市场。

显然,后者得到了支持,两份配套文件支持配售一体、发配售一体售电模式。并特别提出,除电网 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均可以开展售电业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在为售电公司定义时,特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从售电公司的业务模式界定上,即认同配售一体服务模式。

在电力体制的复杂发展进程中,我国配网资产所有权一部分归属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除此之外还有存量配网资产由地方电力公司、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投资建设。新一轮电改给后者带来运营配网、经营售电的机会。尤其是地方电力公司,凭借其固有的地域优势、用户资源、配网资产,可以率先成长为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

此外“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的政策又为配售一体的公司提供了天然的屏障,即便是电网企业也不能跨界供电。而在征求意见阶段,电网一直在谋求跨区配电的特权。《放开配网》征求意见稿曾提出“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电网企业除外”,但最终被删除。

对于拥有发电资产的地方电力公司可以延伸“发配售一体”的经营模式,负责配电区域内竞争性售电和保底供电服务。在《放开配网》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出“配电网运营者不得同时经营配电区域内发电企业”,但正式文件被删除。这一变化为发电企业参与配网建设、售电公司运营提供可能。

当然不可忽略的是,文件提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具备条件”这一概念又将改革的时间轴拉长,德国、澳大利亚将配售电完全分开也花了十余年时间,可以预见在5-10内年“发配售一体化”的售电公司仍然能获得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