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能源观察
三、配网是稀缺资源,配售一体售电公司拥有结算权
四、配网是稀缺资源,解决电力交易执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售电公司缺少配网作为保障,交易合同可能因电网通道资源有限、调度安全校核不达标等问题无法执行。
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政策,除电网所属售电公司外,只有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以向供电用户开具发票,并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
具体而言,(1)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2)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3)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4)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而独立售电公司或平台类售电公司不具有电费结算权限,仍延续电网代结算的做法。
当然,与一般售电公司相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在准入上有更高的要求:(1)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20%;(2)专业技术等人员不少于20人;(3)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4)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注:与征求意见相比是新增职责)。
>>>> 四、非国网所属增量配网资产将炙手可热
电改9号文提出“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但一直以来对于增量配网的概念不一。目前主要有按照电压等级、时间、产权、功能等多种分类方法,在山西、重庆等地改革方案中各有不同的切分依据。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则提出,增量配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配套文件综合了电压等级、电网功能、产权三个维度,对配网进行了切分。据此依据,我们认为增量配网无非有两种(1)完全新建的配电网络,从无到有;(2)非电网企业所属配网资产。
根据电改9号文精神,发改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前者倾向以ppp模式撬动配网投资,发改委并提出批复100个增量配网试点;后者则以贵安新区、前海蛇口为代表,推进混改。
但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社会资本与电网企业合资或完全新建配网项目存在一定难度。(1)电网经常以配网应由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为由,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提供接入服务不积极,不愿意参建非全资的项目;(2)社会资本必须与电网签订供电协议,作为获得供电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在这种条件下,非电网企业所属的配网资产正成为炙手可热的资产。为获得稀缺的配网资源,社会资本和电网企业将更倾向于对存量配网资产的重组并购,随之而来的是配网升级改造的市场需求。
>>>> 五、发电企业不能建专线向用户直接供电
发电企业建专线向隔壁邻居直接供电的设想暂时被打破。按照现有政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专线直供指发电厂通过专线向大用户输送电能,不需要电网提供输电服务。
至于国家对专线下发禁令的缘由,一方面是专线点对点供电对电网利益不利,反对声音大,另一方面现有政策与专线建设需求冲突。具体而言,(1)投资配网需要行政许可,企业自行建设受到约束;(2)配电网络依然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同一地区只允许一家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3)按照大用户直购电要求,原电监会规定交易必须通过公用网络实现,不允许直接建设供电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