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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水电行业主监管及主要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点击次数:599

来源:中国报告网

1、水电行业的监管

国务院对水电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行整体把握,提供指导意见。根据2014年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水电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除国务院外,水电行业主要受以下单位的监管:

1)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水电项目的投资主管机构,对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进行核准。其中,对于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对于其他水电站项目,需要由地方各级发改委审批。

2)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水电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水电行业标准、监督水电企业生产质量标准、监督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等。

3)国土资源部或地方国土部门:负责对水电项目占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运用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4)环保部或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水电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过程中环保三同时工作监管和阶段及竣工环保验收。

5)水利部或地方水保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水库、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和指导水电站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工作。对水保方案审批、建设过程中水保方案实施情况监管和竣工水保验收。

2、水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水电行业基本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是水电行业的基本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自199641日起施行,后于20098月、20154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法律对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11日起施行,后于200912月进行了修订。该法律适用于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自200782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出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获得优先调度权。

2)水电行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3) 国家能源局于20121115日印发《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发展水电作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新增投产7,400万千瓦、开工12,000万千瓦以上的发展目标,要求破解移民和环保两大难题,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从完善移民政策、做好生态保护、加强统筹协调、创新体制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国家财政部于2014212日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11日至201712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从税收环节对水电行业发展形成强有力的支持。
 国务院于201467日印发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指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必要性,将按照输出与就地消纳利用并重、集中式与分布式发展并举的原则,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于水电行业,该计划提出积极开发水电,要求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以西南地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等河流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提出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电站,开展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和建设,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5亿千瓦左右。

国家能源局于20161130日印发《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将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以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开发需要,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进一步转变水电发展思路为主线。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TLN